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808号
原告:王和平,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由原告负担3050.00元。
审 判 长 陈明江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张立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