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73号
原告:李某,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周某,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纪巍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