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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73号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73号

原告:李某,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周某,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纪巍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