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翔隆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和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翔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和顺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翔隆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戴和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6772元及利息、执行费2701元、诉讼费159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春稻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