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聿富。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剑良。
原审
第三人:李本荣,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
上诉人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诉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4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又以其在2014年9月间收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云人社工伤认(2014)0054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466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原告广州铜匠世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卫红
审判员 汪 毅
审判员 肖晓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