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卢某,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姚某,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与被告姚某庭外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