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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76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刘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池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