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刘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池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