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执字第93号

(2015)东中法执字第93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刘伍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93号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刘伍生:申请执行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27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伍生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刘伍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利息861元,仲裁费3200元,以上费用共计54061元。本案执行费7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伍生在本院另案中有待分配的执行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除执行费711元后,余款5406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