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40-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秀,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秀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的银行存款1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