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621号罪犯施家才,男,1982年3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家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5月29日、2013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施家才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家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家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施家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家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