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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150-18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50-1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告高伟,济南市长清区我爱记歌词歌厅经营者,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路62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高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各案均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王知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