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林政伟,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苏,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政伟与被执行人林苏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苏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政伟因被执行人林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