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彭定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浩荣,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希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彭定国与被执行人蒋浩荣、蒋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浩荣、蒋希文应支付申请人彭定国案款5.242万元,承担执行费686.3元,尚有5.242万元未执行,现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希文在车辆登记所有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蒋浩荣、蒋希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