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万立春。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写字楼4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立春与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