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蒋大甫,男,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住双牌县。被告李巧云,女,湖南省零陵区人,汉族,住双牌县兴隆街。被告蒋翔(系被告李巧云之子),男,湖南省零陵区人,汉族,住双牌县兴隆街。被告何妹连(系被告蒋翔之妻),女,湖南省零陵区人,汉族,住双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大甫诉被告李巧云、蒋翔、何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大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蒋大甫负担。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