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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622-1号

高XX与张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高XX,张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622-1号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曾无畏、朱虹潘,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述华。

委托代理人:赖如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与被告张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永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