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622-1号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曾无畏、朱虹潘,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述华。
委托代理人:赖如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与被告张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永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