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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24号

申请人俞春英与被执行人肖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春英,肖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俞春英,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肖桂珍,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春英与被执行人肖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春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肖桂珍支付赔偿款105466.28元并支付诉讼费1193元。经查肖桂珍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