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负责人麦若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恺胜,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芮城县天天服装厂,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负责人李峰,该公司该公司副厂长。
原告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芮城县天天服装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所处偏远地区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远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东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