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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348-2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嘉欣花园第3幢261号,面积为98.3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456。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嘉欣花园第3幢26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