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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556号

李明通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明通,男。

上诉人李明通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明通上诉称,上诉人与38名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与38名被告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李明通与38名被起诉人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李明通在起诉中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与38名被起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李明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宗秉

审 判 员  孙振刚

代理

审判员  涂万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