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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80号

许某某诉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信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