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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96号

张东斌申请执行陈素军、张旭、范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斌,陈素军,张旭,范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被执行人陈素军,男,1969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旭,男,1983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范兴华,男,1981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陈素军、张旭、范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