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被执行人陈素军,男,1969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旭,男,1983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范兴华,男,1981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陈素军、张旭、范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