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840号原告闫喜刚。被告周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刚与被告周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喜刚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喜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闫喜刚。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