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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4840号

原告闫喜刚与被告周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闫喜刚,周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840号原告闫喜刚。被告周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刚与被告周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喜刚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喜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闫喜刚。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