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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王冬冬与被告李小翠离婚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冬冬,李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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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王冬冬,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小翠,女,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与被告李小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冬冬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