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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8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曲翠,联系地址。

被执行人: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李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55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限其于2015年4月1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在限其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88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浩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