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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地利与被执行人赖成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地利,赖成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地利,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赖成椿,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地利与被执行人赖成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地利与被执行人赖成椿于2015年4月8日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地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