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郑淑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仲谋,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平,男,汉族。被告余以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宝与被告杨少平、余以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淑宝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宝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郑淑宝负担。
审判员 黄 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超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