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19-1号
申请执行人:顾国瑞,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周建松,男,1986男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顾国瑞与被执行人周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国瑞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建松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松的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