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19-2号
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查建设,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关于陈峰与查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查建设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查建设在徽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