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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19-2号

陈峰与查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峰,查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19-2号

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查建设,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关于陈峰与查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查建设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查建设在徽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