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代理
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