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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代理

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