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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3号

刘某某与衡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衡阳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3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