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德洲,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辛家岗,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陈德洲与被告辛家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姜玉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家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洲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辛家岗从原告处借款22600元,用于其经营资金周转,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辛家岗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庭审过程中,原告陈德洲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德洲现金贰万贰仟陆佰元整¥22600.00元辛加刚(家岗)2014年8月12号。另查明(一),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坊城街办西王村开饭店,被告辛家岗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两次共计借款17600元,2013年借款5000元,共计22600元。原告均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辛家岗的,先借钱后出具借条。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过钱。另查明(二):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2600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2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明条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辛家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明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应认定原告陈德洲与被告辛家岗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原告主张是以现金的形式分三次给付借款22600元的,根据现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提供的证明条,对原告主张的现金给付予以采信,故应认定原告陈德洲与被告辛家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陈德洲要求被告辛家岗偿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得当,应予支持。借款本金数额应为22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条未对期内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期内利息。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支持如下,以2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家岗欠原告陈德洲借款本金2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辛家岗支付原告陈德洲借款22600元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辛家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妍法律条文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