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多杰,男,藏族。委托代理人张变玲,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样毛措,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杰吉布,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杰诉被告桑杰吉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杰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多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仁 青 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