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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45号

多杰与桑杰吉布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多杰,桑杰吉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多杰,男,藏族。委托代理人张变玲,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样毛措,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杰吉布,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杰诉被告桑杰吉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杰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多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仁 青 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