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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384号

申请人刘义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义水,周娟,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水,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娟,女,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处于处置阶段,故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结束之后再进行统一分配。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3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