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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39号

薛正来与常曙光、杨秀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正来,常曙光,杨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39号申请人薛正来,教师。被申请人常曙光,教师。被申请人杨秀丽,教师。申请人薛正来因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向其借款300000元,逾其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转移财产,申请人薛正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3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薛正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正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3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