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39号申请人薛正来,教师。被申请人常曙光,教师。被申请人杨秀丽,教师。申请人薛正来因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向其借款300000元,逾其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转移财产,申请人薛正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3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薛正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正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曙光、杨秀丽3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