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延安佳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智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九冶建设宜川中学迁建一期项目部。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负责人陈健,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东郊。法定代表人张全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佳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宜川中学迁建一期项目部、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佳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48.5。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粟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