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88号申请执行人佘德元。委托代理人储张祝。被执行人丁忠来。关于佘德元与丁忠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47元,执行费24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诺于2015年年底给付欠款,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