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32号
原告:倪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