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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32号

倪某某与彭某某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32号

原告:倪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