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66号
原告:汪子钦,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理人:方桂香,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汪子钦母亲。
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振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腊芝,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汪振胜之妻。
被告:汪宇,男,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汪振胜之孙。
法定代理人:汪振胜,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汪宇之祖父(汪宇目前由其祖父母监护)。
原告汪子钦与被告汪振胜、吴腊芝、汪宇共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子钦的法定代理人方桂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子钦的法定代理人方桂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子钦的法定代理人方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汪子钦负担。
审 判 长 吴 革
审 判 员 周和义
人民陪审员 方田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