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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2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堂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系陕某某号拖拉机驾驶员。2015年4月13日,本院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在凤翔县交警大队解除扣押后予以扣押,申请人保全金额10000元。201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反担保金,申请对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解除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白全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