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堂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系陕某某号拖拉机驾驶员。2015年4月13日,本院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在凤翔县交警大队解除扣押后予以扣押,申请人保全金额10000元。201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反担保金,申请对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解除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白全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