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高建雄,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叶亚汉,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高金标,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高建雄、叶亚汉、高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