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徐宗绍,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徐宗权,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徐洁池,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徐宗绍、徐宗权、徐洁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