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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60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张华龙、包汉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张华龙,包汉珍,张所夫,赵良香,张华东,伊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负责人刘继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华龙,农民。被执行人包汉珍,农民。被执行人张所夫,农民。被执行人赵良香,农民。被执行人张华东,农民。被执行人伊秀娥,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龙银行存款4995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