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何云海,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雁,该公司员工。被告锁玉祥,男,回族,1980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海、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锁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海、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云海、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海、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何云海、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梅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