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73号

刘永与刘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永,刘远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刘永,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彬(系原告之夫),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远阳,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刘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航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