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02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
被告:叶小勇,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赵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4栋907号。
法定代表人:叶知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与被告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小勇、赵玲、勇胜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若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