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头民初字第61号

金龙浩与周长海、杜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龙浩,周长海,杜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61号

原告:金龙浩,男,现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海,男,现住和龙市。

被告:杜光,男,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浩诉与被告周长海、杜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金龙浩负担。

审判员  刘明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