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61号
原告:金龙浩,男,现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海,男,现住和龙市。
被告:杜光,男,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浩诉与被告周长海、杜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金龙浩负担。
审判员 刘明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