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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00062号

普徐节与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普徐节;俞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普徐节,男性,彝族,29岁。被告俞跃,男性,汉族,29岁。本院在审理普徐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徐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徐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徐节承担。

审判员  张勇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

书记员刘淑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