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普徐节,男性,彝族,29岁。被告俞跃,男性,汉族,29岁。本院在审理普徐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徐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徐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徐节承担。
审判员 张勇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
书记员刘淑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