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生,男。委托代理人田茂先(特别授权),女。被执行人罗永刚,男。被执行人田洪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长生申请执行罗永刚、田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罗永刚偿还原告张长生借款60000元,被告田洪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永刚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张胜齐自愿用工资保证被执行人罗永刚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张胜齐为罗永刚进行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