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73号
申请人:韦志忠
被执行人:陈克学本院在执行韦志忠申请执行陈克学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强制扣划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西法执字第73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 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兴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