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字第21号原告林州市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禹州市新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火龙镇太和村。法定代表人任建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新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方太增
代理
审判员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